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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2-9-2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自今年3月公布实施以来,成都市检察院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探索,总结出五点经验。 成都市检察院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目前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急需解决。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侦查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认识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论。认为案件只要是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二是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自然导致质量不理想、效果不明显。 2.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与录音录像制度实行目的尚不适应。在办案过程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心存顾虑。特别是一些污点证人和有检举揭发欲望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形成录音录像资料后会被他人知晓其揭发行为而受到报复,因而在录音录像过程中思想反复较为明显,对录音录像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心理,害怕形成证据而被完全固定下来,因而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进行无罪辩解。如一起贪污案的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交代赃款去向时,该嫌疑人曾交代将所贪污款项用于送礼金。但由于对录音录像有抵触情绪,拒不交代收受礼金者。办案人员虽然多次向其说明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会进行保密,但仍不能打消其顾虑,后来该嫌疑人干脆改变供述,称所贪污款项被自己挥霍,这给案件深挖细查带来了极大不便。 3.实际操作尚未适应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主观认识不到位和办案力量的匮乏,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 4.侦查人员驾驭讯问能力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需要。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讯问过程本质上是散漫和不规范的,极难将其全面展示给办案以外的第三人。而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将整个讯问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法官和律师的审查,因此一些有效但不规范的讯问容易引起辩方的诘问,而这必将给讯问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讯问人员在言行有所顾忌的情况下,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显然不足,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突然否定此前交代的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在关键问题上胡搅蛮缠、诈称有病、自残伤害等情况的应对策略还不充分。 5.侦查人员办案行为的表现尚未适应工作需要。同步录音录像对画面要求相对比较高。从过去的录像画面上看,出现了一些讯问、记录和安保人员因长时间讯(询)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神态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如同步录音录像中出现的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画面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或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6.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性质上的分歧。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另一方面是记录人员的问题,如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太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7.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根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同步刻制光盘,同步确认签封。但一些基层院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现有的摄录设备都是过去作为工作流程见证而使用的固定设备,镜头的设置和角度基本固定,摄录的方式以暗录为主。现在使用这些设备时,虽然明确告知被摄录者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刻制过程却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看到,这确实是一大缺憾。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到看守所接受讯问,或者因特别情形而需要用移动便携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但摄录的影像和声音效果以及光盘刻制程序还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如对录音录像设备设置是否能摄录讯问现场全景、采取明录还是暗录方式等,在实践中随意性非常大。 8.出庭质证效果与预期效果不相适应。在庭审中,个别审判人员依然按“当庭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进行审理,并不完全认同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仍然将被告人当庭供述作为首要证据采信,多数时候未将录音录像纳入庭审示证质证范围,降低了其作用,因此,“每案必翻”现象仍未得到有效改观。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供述了犯罪事实,侦查部门也实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然而在庭审中,被告人却当庭翻供,并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诱供行为,公诉人要求出示录音录像证据以证“清白”,而法庭则认为有讯问笔录及当庭陈述为证,无须再出示录音录像资料,而且认为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录音录像资料,都只能证实被告人当时供认的情形,并不能从根本上证实案件事实,因而仍然直接采信了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造成公诉人员相当被动。 另外,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佳致使摄录效果较差,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进行录音录像并保持沉默如何予以处置,录音录像在庭审中因连续播放会耗用大量时间而导致庭审效果不好,由此是否能提前进行剪辑编辑等等,这些问题无形中也会降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有的效果。 采取五项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笔者认为,要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化实施,必须从五方面着手: 一是办案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现实意义,积极探索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运用,着力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要下功夫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并在实战运用的广度深度上下足功夫,在效果上做足文章,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其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 三是规范侦查行为,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这既需要上级机关尽快出台同步录音录像时讯问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也需要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通过共同努力确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符合要求。 四是完善设备配置,确保硬件设施满足要求。必须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各单位在购置设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选定相应设备,从而更好地促进工作。 五是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公正运用。编辑录音录像资料应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由检察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将参与编辑人员的姓名、职称以及编辑过程等情况记明笔录,经纪检人员、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管、移交和保密制度,明确责任,具体到人,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规范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