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由于刑事侦查过程包含多种侦查行为,针对不同的侦查行为,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采用不同的方法。上海峻峰伟业公司以讯问和搜查为例,对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时的方法进行分析。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用途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至95条之规定;(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6条至第144条之规定。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的法律要求只有以上这些,而侦查机关对讯问时的纪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缺少统一规定,如讯问中的用语规范、行为规范等等,由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所以有必要对讯问中可能因违规讯问而导致视听证据无效的情况进行分析。 (1)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不能有的违规行为。 侦查过程中以刑讯逼供和体罚为代表的违规行为,是最容易出现的。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a、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等行为,都是违规行为。b、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或者是对其涉嫌行为的惩罚,这同样是违规行为。在这两种违规行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供诉当然无效。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一方面不能有上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语言表达上也不能表露类似的意思,如“不老实交待就把你关起来”之类的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诉的客观性。
(2)、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不能有以条件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诉相关问题的诱供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诱供行为事实上很容易在讯问中产生。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贿赂案件的讯问过程中,常与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条件交易,以其对行贿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侦查机关对其涉嫌行贿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在讯问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也常使用条件交易的方式,以对涉嫌受贿、贪污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对他其他轻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这些都将影响到视听证据的有效性。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根据司法实践,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保证声音和画面的客观性,尽量使所有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画面中出现,同步录音录像要表现出讯问场景和过程的全面、细节和连续。
现分析如下:
(1)、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尽量减少对讯问工作的干扰。讯问场所中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减少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的干扰,最好的办法是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尽可能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
(2)、就讯问场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有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两种,而且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录像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得全面。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对整个讯问室的全面反映要求是:a,以两个相对安置的摄像头为宜,两个摄像头在就能在位置上相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b,其中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和两名以上讯问人的背面,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理想。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时,这时摄像技术人员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时,摄像范围同样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和两名以上讯问人的背面。
(3)、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分析如下:
①、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续,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对其部分记录。
②、要绝对完整持续地体现讯问过程的全程性,仅就录像本身而言是难以达到的,录像技术人员在录像的同时要制作录像记录,对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录像记录主要包括录像开始时间、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离开录像范围的时间和原因、录像结束时间和原因,以及录像制作者的签字等。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一些与同步录音录像相关的问题,具体简述如下:
1、录像资料的保存。为保证同步录像形成的录像带母带产生不必要的磨损,应当同时制作两份,一份作为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封存后转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并形成保管记录为妥,当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录像资料复制件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母带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其证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另一份录像复制件则作为证据使用。
2、关于录像设备的选择。在录像设备的选择上,应当以易于鉴定、录像时间长为标准。随着技术的进步,硬盘录像机已经广泛应用,相对于普通录像机而言,它由于本身的大容量而受到欢迎。由于它所产生的录像格式易于修改,所以是否将其用于同步录像领域必须以本地是否能对其进行鉴定为标准,如果不能,则不谊选用。
3、关于同步录像的剪辑问题。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以小时计算时间,当出示同步录像作证时,若从头到尾全面地看一遍是没有效率的,所以有必要对同步录像进行必要的剪辑。
对剪辑的要求如下:
(1)、剪辑在同步录像复制件上进行;
(2)、剪辑只是对录像加以剪辑而不是对录像内容进行变更;
(3)、剪辑者以录像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
(4)、剪辑要作记录,让使用者可以确定剪辑是否对录像的实质内容进行了变更。
(二)、搜查
1、搜查中的法律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至113条之规定。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4条至第185条之规定。
除以上内容外,搜查还要涉及一些具体问题,如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搜查时,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脱衣搜查,在对此进行同步录像时,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和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之间的平衡。
这主要体现在:
(1)、录像人员性别应当与被搜查人一致;
(2)、录像资料的保密,在保存和播放录像资料时,应当按照审查和审判隐私案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3)、搜查时,同步录像的技术要求在搜查时,对同步录像的技术要求是:要有利于侦查、要全面反映搜查场景、要细节反映重要内容、要连续反映搜查的过程,其具体要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技术要求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