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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听证据取证时,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光盘的同步
直接固定和确定光盘为第一存储介质?

发布时间:2012-9-27

做为一名合格负责的技术人员,在选择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时,应首先认识到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讯问信息存储介质直接影响视听证据的可靠度。根据高检察院双光盘同步记录备案规定,确定原始视听证据以光盘固定为主,以硬盘存储为辅。这是因为一次性光盘独特的物理特点,在对原始讯问内容进行标准格式的信息封装后,用任何技术手段都不能对原始光盘内容进行剪辑和修改,在光盘同步、实时直刻条件下,才能确保原始视听证据的法定地位。由于硬盘可重复使用的特性,使用者通过常规手段即可对记录内容进行在线即时剪辑和修改,所以利用硬盘或内存进行双光盘异步同期转刻、追刻、重刻等间隔刻录的光盘按照规定不能作为原始证据进行备案,在法庭示证时,由于讯问信息存在介质间的转移,其采信度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