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场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视听证据,所以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围绕视听证据来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光盘等为载体的,用于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既提取证据又固定证据,那么,这种视听资料在法庭上是否被采信、是否经得起物证机构检验?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证据锁链的形成要注意以下三点:
1、录制设备要易于鉴定、其内容不可更改。如何对产品进行鉴别呢?首先看设备的第一存储介质。随着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采用简易的PC+软件模式和硬盘录像机模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设备相继出现,它们主要是采用硬盘作为原始证据的第一存储介质。由于其附属功能较多,受到部分基层检察院的青睐。但是,由于它的第一存储介质是硬盘,硬盘的特点是擦写和重复写入性很强,因此,它所产生的录像内容极易被修改,犯罪嫌疑人、法官、律师都对此高度关注。如果采用先在硬盘或PC的内部存储器里进行缓存,然后再以刻录光盘的方式就容易产生异议。所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先在硬盘或内存中存储然后再刻录,要以能否对硬盘中存储的内容进行物证鉴定为标准,同时,根据物证学的要求,这块存有原始证据的硬盘也要进行独立封存。
据此,笔者建议,采用具有光盘轨迹数字加密功能的同步直接刻录设备与硬盘独立录像同步存储的方式作为录音录像设备为好,由于光盘本身具有不可人为剪辑的物理特点,可作为第一原始证据,硬盘仅拿来作同步独立备份,这样既保证了证据第一存储介质原始光盘的真实性和身份确定,又可防止光盘被调包,同时又避免了硬盘异步转刻光盘过程中的修改嫌疑和视听证据地位的丧失。
在视听证据同步直刻固定证据的同时,其直接固定设备应采用内嵌式数据随机加密系统,对原始证据光盘的视频轨迹进行逐点数字加密,以防止原始光盘被人为替换,这个加密系统不能人为设定。物证鉴定机构可利用光盘测试设备对其光盘轨迹内加密认证信息码进行鉴定和认证,原始光盘还可在任何媒体播放器中播放或复制,复制光盘不具备原始光盘加密认证信息码,犯罪嫌疑人根据这个英文数字混合编码对原始光盘记录的音、视频信息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确保公平、公正,也便于有争议时物证鉴定机构进行机、碟同一认定。
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要形成如下证据固定锁链:时间码+环境信息同步+光盘直刻+光盘轨迹数字加密+光盘电子视频编号+双盘同步实时固定+硬盘独立备份。应注意的是,目前有些设备,表面上能刻录光盘,而实际上是采用了异步延迟的硬盘转刻光盘模式,这种方式固定的证据同样会遭到质疑。物证鉴定机构也不受理这类有争议的证据。所以,在选择设备时,还应考虑该设备是否经过国家权威物证鉴定机构论证或通过部以上的科学技术鉴定,同时具有国家相关职能机构颁发的视听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避免采用临时性设备,防止资金浪费。
2、严格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视听资料被伪造、篡改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物证鉴定界和审判领域有关人士的高度重视。物证鉴定部门对有争议的视听证据制定了严格检测程序,除对视听证据存储介质和其内容进行声纹同步、画面帧场鉴定外,还特别注意对固定其视听资料的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如对证据固定设备进行验证,以鉴定视听证据在固定存储到最终介质的过程中是否有篡改嫌疑。因此笔者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具有编程功能PC式或靠存储介质与存储介质之间进行转刻的设备来固定证据。
3、鉴定与检验。物证鉴定部门的鉴定,首先要对固定视听资料的同步录音录像器材和存储介质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同步性、不可更改性进行测试;其次,对固定视听资料原始光盘进行可信度测试。
在具体收集、固定视听证据过程中,视听证据同样需要检验;在庭审时只要将讯问中以录像的形式记录的讯问过程实况在庭审中当庭播放,被告人的翻供借口便不攻自破。若采集固定方法不当或提供的视听证据无检验条件,嫌疑人会对视听证据的原始性提出质疑。
总之,视听资料易于仿造、伪造,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检验后的视听资料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全面展开,在选择设备和方法时,我们应认真理解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内涵,特别应从物证学的角度严谨取证,避免重复建设。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证据问题,把法庭是否采信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落脚点。(作者单位:江西省检察院 )